Wikimedia Hong Kong/社團會章草案/會章


注意: 英文版本之會章於1月2日建立,並建基於當時的修訂版本。任何於該日之後的修訂可能未有在英文版本中顯示。請協助確保兩個版本能夠同步。


香港維基媒體協會會章草案
將於香港維基媒體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提交

第一章 總綱 edit

第一條 定名

本會定名為「香港維基媒體協會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Wikimedia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通過動員香港各界人士參與,及致力推廣維基媒體計劃和相類似的計劃,以協助維基媒體基金會收集並發展具教育意義的知識,通過自由使用許可證或發布到公有領域,有效地向全球發布這些知識,促進本地教育事業和各類知識在本地的傳播。

第三條 架構

本會由維基媒體香港使用者組成,由會員大會、代表會及理事會依據會章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第四條 法定權責

本會得到維基媒體基金會認可,代表香港的維基人之組織。

第五條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以中、英文為工作語文。

第六條 年度期限:

本會的一個年度是指自本年xx月xx日到次年xx月xx日的期間,以西曆為準。

第二章 會員 edit

第七條 會員 edit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 edit

凡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的維基媒體使用者,提交申請並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後,通過本會審批成功後,就正式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本會個人會員的權利包括且限於下列數項:

  1. 可出席會員大會、旁聽代表會、理事會會議;
  2. 在會員大會中有發言、動議、和議及投票權;
  3. 參與本會的競選,並在選舉時享有提名、和議及投票權;
  4. 具有創制及複決的權利;
  5. 可參與本會任何活動;
  6. 可享用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第九條 團體會員 edit

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設立了總部或分支機構的任何機構或組織,並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後,得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應從其機構或組織的成員中,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會員權利與本會會章第八條第二款相同,惟一名團體會員的權利,等同於一名個人會員的權利。

第十條 榮譽會員 edit

凡對本會作出重大貢獻或財政資助,並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可獲邀為本會榮譽會員。

榮譽會員的權利包括且限於下列數項:

  1. 旁聽會員大會、代表會、理事會會議;
  2. 可參與本會任何活動;
  3. 可享用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edit

本會會員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數項:

  1. 遵守本會會章、附例及其他規則;
  2. 遵守所有由會員大會、代表會及理事會通過的決議;
  3. 需按時繳交年費,唯榮譽會員不受此項所限﹔
  4. 不得作任何有損本會利益之行徑。

第三章 會員大會 (Members Assembly) edit

第十二條 大會之組成及職權 edit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大會主席、大會秘書及所有出席大會的會員組成。

理事會主席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若理事會主席缺席或審議罷免理事會主席議案時,則由下列人士依次代理其職務

  1. 理事會副主席
  2. 代表會主席

理事會秘書為會員大會當然秘書。若理事會秘書缺席時,則由下列人士依次代理其職務

  1. 代表會秘書
  2. 獲會員大會主席委任的出席大會的會員。

會員大會可行使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修改會章;
  2. 監督會章的實施;
  3. 複決代表會的決議;
  4. 討論及通過上屆或是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5. 討論及通過上屆或是屆理事會之財政報告;

第十三條 大會之召開 edit

  1.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2. 理事會在卸任前一個月,必須召開會員大會,以選舉新一屆的理事會理事及代表會代表。
    3. 會員大會的會議通知及議程,須於會議的七日前公佈。
  2. 會員特別大會:
    1. 若有二分之一或以上的代表會代表或理事會理事聯署要求,理事會主席必須於七日內召開。
    2. 若有五分之一或以上的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聯署要求,理事會主席必須於七日內召開。
    3. 會議議程須於聯署中列明,而特別大會中的討論事項只能包括並限於已公佈之議程。
    4. 特別大會的會議通知及議程,須於特別大會的五日前公佈。
  3. 法定人數:
    1.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四分之一或以上。惟當大會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出席的會員人數仍不足法定人數,理事會主席須宣佈流會,並須於宣佈流會後十四日內再召開大會。
    2. 再召開的大會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出席的會員人數仍不足法定人數,理事會主席須宣佈流會及即時改為咨詢大會,並於七日內舉行全民投票對有關議程進行表決。
  4. 一般表決程序:
    1. 除在本會章內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必須獲得參與表決的會員總數二分之一或以上的同意,方為正式通過。
    2. 投棄權票、不投票或不參加表決者,均作棄權論,且此等人數不能被算入參與表決的會員總數當中。

第十四條 全民投票 edit

  1. 全民投票由全體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
  2. 全民投票需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或以上參與投票,表決的結果方為有效,否則有關議案自動打消。
  3. 同一議案經通過、否決或打消後兩個月內,不得在全民投票中再次表決。
  4. 代表會或理事會通過的決議,自公布之日起計三十日內,若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該決議須付諸全民投票表決。
  5. 理事會須為第四款的情況,在四星期內舉行全民投票。

第四章 代表會及理事會 edit

第十五條 代表會(Representative Congress) edit

  1. 代表會為本會最高管理及監察機構,負有代表民意、審核及草擬修改會章等職責,其權力僅次於會員大會,並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 代表會由當然代表及會員代表組成。當然代表(Ex-officio Representatives)兩名,分別由上屆代表會及上屆理事會分別互選各一人產生。會員代表(Member Representatives)三名,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
  3. 代表會設主席(Chairperson)一人和秘書(Secretary)一人,二人皆必須為是屆代表會代表。
  4. 代表會可行使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 監察本會及屬下所有組織的會務,處理糾紛及解散事宜。
    2. 審定及通過是屆理事會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3. 審定及通過去屆代表會、理事會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後,呈交會員大會通過。
    4. 複決理事會的決議。
    5. 解釋會章。
    6. 審查、挽留或批准代表會代表或理事會理事的辭職。
    7. 如理事會出缺或解散後:代表會主席則為署理會長,或經代表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委任合適人選為署理會長,而代表會則為本會的最高行政機構。
    8. 如來屆的理事會未能於是屆選出時:來屆代表會主席則為署理會長,或經來屆代表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委任適合人選為署理會長,代表會則為本會的最高行政機構。
  5. 有需要時代表會可籌組成立以下組織,以下的組織是附屬於代表會,唯組織成立時需訂明其職權及任期:
    1. 選舉事務委員會(Electoral Affairs Committee)
    2. 臨時行政委員會(Provisional Executive Committee)
    3. 專責/調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s)
  6. 代表會代表任期為兩年,並可競選連任。
  7. 代表會及其附屬委員會可向本會支取經費。

第十六條 理事會(Executive Council) edit

  1.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行政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及代表會負責。
  2.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經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的委員組成,採用集體領導及集體負責制。
  3. 理事會設主席 (President)、副主席 (Vice-President)、秘書 (Secretary)和財政 (Treasurer)各一名,其他理事若干名,其中主席和副主席必須從由全體會員選舉途徑產生的名中,再經理事會名選舉產生。
  4. 理事會內各理事之間權力平等﹐互不從屬,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自行議定。
  5. 理事會可行使的職權,包括並限於以下各項:
    1. 履行會章宗旨;
    2. 執行會員大會、代表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擬定本會全年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案;
    4. 擬定各項活動之執行程序及行政細則;
    5. 擬定本會對外發表之聲明及立場。
  6. 有需要時可籌組成立以下組織,以下的組織是附屬於理事會,唯組織成立時需訂明其職權及任期:
    1. 專責委員會
    2. 資詢委員會
    3. 工作小組
  7. 理事會必須執行代表會通過的一切議決﹐不得退回覆議﹐亦無權解散代表會。
  8. 理事會理事任期為兩年,並可競選連任。

第十七條 edit

  1. 代表會代表、理事會理事不能互相兼任。
  2. 以下職位,出任者須年滿18歲:
    1. 代表會主席;
    2. 理事會主席;
    3. 臨時行政委員會主席;
    4. 理事會財政。
  3. 其餘職位,出任者須年滿16歲。
  4. 本會會員不得擔任以下同一職位三屆或以上:
    1. 理事會主席;
    2. 理事會副主席;
    3. 代表會主席。

第五章 財政 edit

第十八條 edit

  1. 本會財政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2. 會員費:
    1.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須於入會時須繳付入會費,另每年繳付年費。。
    2. 會員費除用作支付本會的經常性開支及辦理本會會章第二條宗旨所規定的事務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 會員所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概不退還。
    4. 會員費的調整,須經由理事會及代表會通過。
  3. 香港維基媒體協會發展基金 (Development Fund, Wikimedia Hong Kong):
    1. 基金的設立,是為了本會之長遠發展用途。
    2. 新會員所繳付的入會費及本會每年度的盈餘,將撥歸基金。
    3. 基金累積至多於港幣一萬元時,多餘之部份可被動用。
    4. 基金的任何動用,必須經代表會通過批准。
  4. 財政預算:新一年度之全年財政預算,須於前一年度的最後一次代表會常務會議前提交,以便通過。
  5. 財政報告:前一年度之全年財政報告,須於新一年度的第一次代表會常務會議前提交,以便通過。
  6. 財政年度:財政年度與本會年度相同。

第六章 違規處理 edit

第十九條 edit

  1.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會章附例、附件及會議規則。
  2. 任何會員如作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或違反本會會章的行徑,將會受到以下懲治:
    1. 譴責議案:任何會員若違反會章,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通過或代表會三分之二或以上代表通過,得譴責之。
    2. 凍結會員權利:任何會員若違反會章或不繳交會費,其應享有的一切會員權利即被凍結,直至理事會主席宣佈的懲治期滿或另行繳交會費為止。
    3. 開除會籍:任何會員若不履行其會員義務,經三分之一會員,或理事會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或代表會三分之二或以上代表聯署要求時,提交會員大會討論,經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可開除該名會員會籍。
  3. 代表會、理事會如有違反會章或失職,將會受到以下懲治:
    1. 譴責議案:理事如有失職或違反會章,經五分之一會員,或理事會二分之一理事,或代表會二分之一代表聯署要求時,提交理事會討論,經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通過,可譴責該名理事。
    2. 罷免議案:如五分之一會員,或理事會二分之一理事,或代表會二分之一代表聯署,指控理事會理事或代表會代表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代表會通過進行調查,代表會可委托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向代表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代表會以三分之二或以上代表多數通過,可提出罷免議案,提交會員大會討論,經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可罷免該名理事或代表。

第七章 解散 edit

第二十條 edit

解散本會的議案,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在本會解散之前,理事會必須呈交本會各種事務上的全面性資料,尤其財務狀況及解散後之影響,必須公開向所有會員說明。

理事會並必須妥善處理本會一切資產。所有剩餘資產必須捐贈予慈善團體或與本會性質相近之非牟利組織。

第八章 會章的解釋和修改 edit

第二十一條 edit

本會章的解釋權屬代表會。

除了受特別通過的解釋案限制的條文外,本會章所有條文的解釋準則,應按香港法律、條例、附例、精神和慣例。

本會章的其他語言譯本僅供參考,譯本與中文版如有歧異,一概以中文版為準。

第二十二條 edit

本會章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本會章的修改提案權屬代表會及理事會。

如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或二分之一幹事,或二分之一代表會成員聯署要求修改會章,理事會則必須處理會章修改事宜。

會章修改草案經理事會會議及代表會會議通過,再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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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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