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Wikimedia Hong Kong/社團會章草案/會章

審章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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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會章雖是按大學學生會的會章修改而來,但我覺得很不完備,有點像東拼西湊,錯漏甚多。 如果按著下面的要求改,基本上等於改得面目全非。

也許按其精神,拿一份會章直接修改會更好。


第一章 3. 架構:本會由維基媒體香港使用者組成……

這不是大學學生會,不可能行必然會員制。這樣寫不恰當,因為維基香港人不全是會員。 也許改為「本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4. 年度:本會年度由X月一日至第三年之W月之最後一日。

會社是不需要有年度的,代表會和幹事會代期、財政年度等可以另行規定。 不應該寫入總綱

第二章 1.2.4. 可參與本會任何活動及任何職務

可參與任何職務﹖主席算不算﹖ 這樣寫的目的是甚麼﹖會員的被選權在1.2.3.已經說明。

2.1. 資格:凡曾繳交基金費及每年會費的機構或組織,為本會團體會員。

如果本會是由維基人組成,那麼團體會員是甚麼﹖可否舉例﹖

第三章

2. 組織 為何由幹事會主席擔任會員大會主席,而不是代表會主席﹖ 會員大會是一個監督幹事會的場合,應該由代表會主席主持。幹事會主席維持會議秩序,恐有偏私之嫌。 當然,幹事會主席的角色應該很重要,因為有很多報告或討論會由他帶領。 我們可以把會員大會主席理解為立法會主席那種角色。 (秘書亦同理)

3.4.-3.5. 「事項」為贅語 3.4.-3.7. 選舉在甚麼時間舉行﹖召開會員大會時,新幹事會是否已上任﹖ 如果還未換屆,那麼稱呼就應該是「本屆」和「下屆」。

5.1. 特別會員大會:經代表會或幹事會二分之一成員聯署要求,會長須於七日內召開。 誰是「會長」﹖幹事會主席﹖ 「代表會或幹事會二分之一成員」是指「兩會」合共二分之一成員﹖幾個代表加幾個幹事,佔總數二分一,可不可以﹖ 如果規定分開,應該是「代表會二分之一成員或幹事會二分之一成員」。

5.2. 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 (會長同上) 十分之一以上﹖﹖聯署要求﹖ 需要考慮,隨著會員增加,十分之一會否成為不合理的要求﹖ 會否改為實數﹖(例如﹕二十人)

6.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五分之一 應為「……或以上」 (人數問題,同上) 可以改用這兩種形式之一 a. 「…法定人數為會員二十人或以上,惟任何時候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五分之一」 b. 「…法定人數為會員二十人或以上,或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較多/少者為準」

第四章 1. 代表會為本會最高監察機構 應是最高「常設」監察機構,代表會怎也高不過會員大會

2. 「組織」和「職員」混淆了,容易令人計錯數。 主席和秘書是代表會的職員,是由後面的人互選出來的,不應該列入「組織」。

2.5. 列席代表 列席者根本算不上是「代表」,他們是被監察的對象。

2.6. 所有代表,不包括並限於列席代表,不得兼任幹事會的主席 兼任副主席就可以﹖應是不得兼任幹事會成員吧﹖

3.2.-3.3. 是否即是肯定換了屆才開會員大會﹖

3.4. 可審定及通過幹事會的議決案。 意思是幹事會的議決案要經代表會複決﹖

3.7. 得設立以下委員會: 應增加「3. 代表會議決設立之其他委員會」 還有,臨政不是一定會成立的,所以不適宜放在「得設立」之下。 這一條應該重新組合。

3.9.1. 代表會五分四或以上全體出席代表 用上五分之四的高比例,也不應該再數「出席」與否了。 不過應該計計數,代表會最多也是七人(假設去屆兩主不連任),五分之四已經是六人。 一般章程要求最多也是四分之三(雖然在這裡也是六人),可以考慮一下。

3.11. 代表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必須於卸任後兩星期內提交新一屆代表會通過,否則新一屆代表會必須將有關人士懲治。 後半句會不會太「恐怖」﹖ 而且「寫明」有個問題,就是明定違反這一條要懲治,那麼違反另一條(沒有明定的),是不是不懲治﹖ 其實「懲治」一章應該寫明,但凡有人違章,就可以被懲治。那就夠了。

3.12. (同上)

3.13. 如果不把幹事寫成「列席代表」,就連這句也可省掉。

3.14. 這應該拼入3.7.,根本是同一回事

5. 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或以上 辦事的幹事會也只是兩個月開一次常會,搞監察的代表會有必要開得更頻密嗎﹖

6.2. 全體代表會四分一或以上的出席代表聯署要求 要聯署開會,又何來「出席」代表﹖ 還有,用不用讓幹事會有要求召開代表會會議之權﹖既然幹事會的決議需要複議的話。

10. 遺缺 何來「代表會副主席」﹖(2.要加個位了) 「幹事會主席則出任為臨時代表會主席」這是不可能的,正如特首不會成為立法會臨時主席。 如果同時出缺,應該由秘書代理,代表重選。 作為被監察的機關,幹事會不應該有權干預監察機構的運作。

11. 財政:代表會及其委員會可向本會支取經費。 本條乃贅言,可刪。

第五章 1. 並向代表會負責。 應為「並向會員大會及代表會負責」

2.2. 執行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之決議 代表會﹖

2.4. 設立臨時委員會或委任特別小組處理幹事會會務 可以不是「臨時」或「特別」的。

2.5. 可自由擬定各項活動之執行程序及行政細則; 「自由」這兩字寫在行政機關頭上,非常危險,刪之。

4. 乾脆把主席副主席改為會長副會長吧,不跟代表會正副主席混淆,更好。

4.1.3. 計劃本會工作方針及執行會務之首長 這幹事會是合議制還是會長獨任制﹖ 會長有沒有「話事權」﹖按本條看來有。

4.2.1. 協助主席處理對外一切行政事宜 副主席一定要對外的嗎﹖某屆想專門對內成不成﹖

4.2.2. 代表本會出席對外之會議; 主席不代表了﹖﹗

4.2.3. 主席出缺時,得代行其權責。 不一定「出缺」才代行的,例如主席不便行事(如入醫院、離港)的時候 可改為「主席出缺或無法視事時……」

4.4.3. 為本會活動聯絡適合之贊助商 我相信這種小事不用寫在會章吧﹖就算由另一位幹事做也成吧﹖

4.6.3. 乃本會之當然發言人。 主席都唔算數﹖ 外務秘書講野又算唔算數﹖

4.8. 職位的種類和幹事會成員的總人數可視乎本會發展而有所增減,惟需符合以下條件: 若然幹事是逐位選的,那麼總數由誰決定﹖

4.9.1. 除常務幹事名額不限,其餘職位最多只可由一人擔任; 在上面寫明「一人」便成了

5. 選舉 (代表的選舉呢……﹖) 怎樣投票﹖網上﹖會員大會中﹖……

5.1. 會員大會第二次常務會議 會員大會一年才開一次會,何來第二次常會﹖ 而且要會員大會討論開多少個位,會不會太費事﹖

5.5. 如某個幹事職位並無任何人士參選,該職位將作遺缺論 (如果冇人選主席,點算﹖) 會不會考慮改為幹事互選職位﹖

6.1.2., 6.2.2. 幹事會的議程不用公開嗎﹖

6.3. (為何代表會沒有請假這回事﹖)

6.4.2. (我有點擔心,兩會能否在短短七天內重新召開)

7. 如幹事辭職須親自以書面申述其理由,並得幹事會通過。 不用公佈嗎﹖ 需不需要經過代表會﹖

8.3. 當兩位副主席 何來「兩位」﹖

8.4. 當其他幹事有遺缺時,由幹事會決定遞補方法。 (寫明好D)

第六章 財務 2. 不如乾脆都經代表會通過好了

3.5. 基金之動用,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 如果這樣規定,可能無法應付需要。 由代表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通過已經足夠了。

3.7.-3.8. 誰的常務會議﹖

第七章 懲治 1. (應按照會員義務一條書寫)

2.1.3. 遣責 是「譴責」

2.1.3.-2.1.4. 為何譴責和罷免幹事跟代表會毫無關係﹖ 又,代表的懲治如何﹖

第八章 其實在代表會中擬章已經成吧﹖需要列入會章中嗎﹖

6. 解散:如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出缺 咁誇張﹖

第九章 4.1. 為何財政會 under 秘書﹖

6.1.2. 臨政為何有權制定附則﹖ 幹事會和臨政需要附則,不是都應該經代表會訂立嗎﹖

6.1.4. 一切對外言論及行動均須先知會代表會主席,事後交代表會通過追認,否則將一律不獲承認。 我還以為這是幹事會的條文。 臨政還有對外言論及行動之權嗎﹖不是由臨時會長的代表會主席管制嗎﹖

第十一章 為何連修章也是幹事會而不是代表會處理的﹖

--圖門縣候補知縣 16:47, 4 May 2006 (UTC)Reply

  • 樓上的意見,將會章的不足之處及遺漏之處完全指出,我為此嘗試作出修補。如仍有不錯漏,懇請指教。--encyclopedist 17:49, 4 May 2006 (UTC)Reply
    • 圖門縣候補知縣的意見都很精警,可見其心思細微。--encyclopedist 19:02, 4 May 2006 (UTC)Reply
      • 小弟認為會章本身問題非常多,因為這會章根本不是依據 Wikimedia HK 的需要而寫。我認為這份會章應以現有格式作為藍本,並予以全面重寫。小弟並覺得會章關係了本會的運作健康,絕不能草率行事,因此本人建議成立「會章草擬小組」,小心審視每一條條文。 --Denniswong 07:34, 9 May 2006 (UTC)Reply
        • I completely agree that every details is very important for a constitution. Perhaps we could start from a top-down approach, defining the major areas that should be included, generating the major ideas for each areas and then going into the details. --Lorenzarius 20:02, 11 May 2006 (UTC)Reply
  • 這份會章規定的架構很複雜。香港維基社團成立的五年內真的會有那麼多人可以填滿會章內的所有職位嗎?大學學生會的架構近以一個小政府,有三權分立的味道,維基社團不需要那麼複雜,例如代表會就頗為多餘。也許參考一個中學舊生會的會章會比參考一份大學學生會章更好。--Chungpui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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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司庫不能under秘書?--RockLi 14:13, 8 May 2006 (UTC)Reply

第二輪審章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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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6. 法定權責:本會乃唯一代表全體維基媒體香港使用者之組織。

我很懷疑誰有資格宣稱這個,我們有權力阻止別人成立另一個維基人組織嗎﹖ 就等於同一間公司/同一行都可以成立幾個工會一樣。

第二章 7. 名譽會員

宜增加規定,寫明名譽會員無權參選或投票

第三章 6. 會議 行政委員會在新上任後六個月內,需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以討論及通過其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案。 行政委員會在卸任前一個月,需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以選舉新行政委員會幹事及監察代表會代表。

豈不是一年最少要開兩次會﹖

7. 會員特別大會: 經監察代表會二分之一代表或行政委員會二分之一成員聯署要求,行政委員會主席須於七日內召開。 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行政委員會主席須於七日內召開。 會議議程須於申請中列明,而會議中的討論事項只能包括並限於原已公佈之議程。 特別大會的會議通知及議程,須於特別大會七日前公佈。

應為「特別會員大會」、 「監察代表會全體代表二分之一或以上,或行政委員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或以上……」、 「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聯署要求……」

(又,為何叫「監察代表會」﹖好像被監察的是代表會……不如叫監察委員會算了……)

7.2 隨著會員增加,十分之一會否成為不合理的要求﹖ 會否改為實數﹖(例如﹕二十人)

8.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三分之一 應為「……或以上」 (人數問題,同上) 可以改用這兩種形式之一 a. 「…法定人數為會員二十人或以上,惟任何時候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五分之一」 b. 「…法定人數為會員二十人或以上,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一或以上,以較多/少者為準」

又,選舉是不是在會員大會舉行的﹖

第四章 8, 9 監察代表會主席則為署理會長,或經監察代表會三分之二或以上全體代表通過委任適合人選為署理會長,監察代表會則為本會的最高行政機構。

法理上,監察代表會在任何時候,都不應該成為最高行政機構。而且臨政已經負起行政責任了。

10.2.2 若經全體監察代表會四分一或以上的出席代表聯署要求,主席須於七天內召開

「出席代表」﹖應是「全體代表」。

11. 有沒有遞補規定﹖為何行政委員會有而監察代表會沒有﹖

第五章﹕

3.2. 副主席代表本會出席對外之會議;

不一定要由副主席代表吧﹖主席去不行嗎﹖

3.5 行政委員會最少須由五名委員組成,職位的種類和行政委員會成員的總人數可視乎本會發展而有所增減。

若然幹事是逐位選的,那麼總數由誰決定﹖ 上限是多少﹖會章不用規定﹖

6.2 如有二分之一幹事聯署要求,主席須於七日內召開。

「二分之一或以上」 監察代表會應該也有權要求開會﹖

第六章

1. 財政年度:財政年度與本會年度相同。

財政年度也是兩年﹖﹗

第七章

2.1 譴責議案:任何會員如違反本會會章、附例或其他規條,經行政委員會三分二幹事通過或監察代表會三分二代表通過,得譴責之。

為何這跟行政委員會有關﹖

2.2 凍結會員權利:任何會員若違反會章或不繳交會費,其應享有的一切會員權利即被凍結,直至行政委員會主席宣佈的懲治期滿或另行繳交會費為止。

懲治期滿﹖一旦交足會費,便應該享有權利。

3. 監察代表會、行政委員會如有違反會章或失職,將會受到以下懲治: 彈劾議案:幹事如有失職或違反會章,經五分之一會員,或二分之一幹事,或二分之一監察代表會成員聯署要求時,提交行政委員會討論,經三分之二或以上幹事通過,可譴責該名幹事。 罷免議案:幹事如有失職或違反會章,經三分之一會員,或三分之二幹事,或三分之二監察代表會成員聯署要求時,提交臨時會員大會討論,經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可罷免該名幹事。

為何內文只有「幹事」﹖ 為何彈劾案的結果是「譴責」﹖ 彈劾案通過,應該直接進入會員大會罷免案了。

第九章﹕

5. 本會章的修改提案權屬監察代表會及行政委員會。 6. 如有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或二分之一幹事,或二分之一監察代表會成員聯署要求修改會章,行政委員會則必須處理會章修改事宜。 7. 會章修改草案經行政委員會會議及監察代表會會議同意,再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所有章則問題應該經監察代表會而不是行政委員會處理。


總體﹕ —既然沒有罷免整個行政委員會的條文,那麼行政委員會有沒有被解散的條件﹖寫臨政來幹甚麼﹖ —行政委員會的行動和聲明不需要再經監察代表會追認或複決嗎﹖



舊問題尚未解決﹕

第一章 3. 架構:本會由維基媒體香港使用者組成……

這不是大學學生會,不可能行必然會員制。這樣寫不恰當,因為維基香港人不全是會員。 也許改為「本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4. 年度:本會年度由X月一日至第三年之W月之最後一日。

會社是不需要有年度的,代表會和幹事會代期、財政年度等可以另行規定。 不應該寫入總綱

第三章

2. 組織 為何由幹事會主席擔任會員大會主席,而不是代表會主席﹖ 會員大會是一個監督幹事會的場合,應該由代表會主席主持。幹事會主席維持會議秩序,恐有偏私之嫌。 當然,幹事會主席的角色應該很重要,因為有很多報告或討論會由他帶領。 我們可以把會員大會主席理解為立法會主席那種角色。 (秘書亦同理)

第四章

6. 得設立以下委員會: 應增加「代表會議決設立之其他委員會」 還有,臨政不是一定會成立的,所以不適宜放在「得設立」之下。 這一條應該重新組合。

10. 用不用讓幹事會有要求召開代表會會議之權﹖既然幹事會的決議需要複議的話。

第五章

3. 乾脆把主席副主席改為會長副會長吧,不跟代表會正副主席混淆,更好。

4.2. 執行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之決議-->代表會﹖

4.4. 設立臨時委員會或委任特別小組處理幹事會會務 可以不是「臨時」或「特別」的。

8.3 當其他幹事有遺缺時,由幹事會決定遞補方法。 (寫明好D)

--圖門縣候補知縣 12:25, 27 June 2006 (UTC)Reply

    • 也許可以大家討論一下吧:
        • 對於「第一章 6. 法定權責」的質疑,為何不可以阻止別人成立另一個維基人組織?正如大學和中學只能有一個學生會、一個大學學系最多也只有一個系會等例子。況且假如有人成立另一個維基人組織,恐怕得不到維基媒體基金會認可。
        • 「監察委員會」的提議不錯,也呼應「行政委員會」的名字。
        • 我支持「…法定人數為會員二十人或以上,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一或以上,以較少者為準」的法定人數規定。
        • 選舉是否在會員大會舉行,我認為不必寫入會章。因為很多團體(例如教協)的選舉都不是在會員大會進行,宜保留彈性。
        • 行政委員會人數方面,既然是逐位選,必須設立上限。我初步建議為10人。多於10人參選,就需要用「多議席多票制」的選舉方法;少於10人的話,則可用「信任票制」於每名候選人,如果最後少於5人獲過半信任票,新一屆行政委員便會無法組成,需要重新選舉。
        • 財政年度方面,會章初稿撰寫時本會年度是一年,故在未有修正出現此誤。財政年度應為本會年度開始起計12個月,下一財政年度為之後的12個月。問題只是怎樣以簡潔的文字表達上句意思。
        • 對於「第一章 3. 架構」的質疑,我覺得並沒有問題。條文只是寫「本會由維基媒體香港使用者組成」,並非「本會由全體維基媒體香港使用者組成」,故並不代表行必然會員制。如仍有顧慮,或者可以改成「本會由已註冊成為本會會員的維基媒體香港使用者組成」。
        • 不少會章在第一章定明本會年度,好處是任期條文中不需重覆講述本會年度的內容。
        • 幹事會主席擔任會員大會主席是參考大學學生會及系會的做法吧。至於應否更改,我暫無意見。
-- Kevinhksouth 04:09, 28 June 2006 (UTC)Reply

歡迎討論之至。

    • 「大學和中學只能有一個學生會」是校方的要求,理論上也不必然。

問題是,維基媒體基金會可能只會認可一個社團,但我們不可能阻止別人成立其他維基人社團(甚至維基媒體基金會也似乎沒這個權力),所以寫進會章似乎有點多餘。

    • 其實我不是很明白把代表會和幹事會改名有甚麼意義,現在變成「委員會之下又有委員會」的現象。不過乾脆叫監議會和幹事會﹖(胡想)
    • 「選舉不是在會員大會進行,宜保留彈性」我同意。

不過那就要在會章中明定一個全民投票的程序,這個程序在哪裡舉行(會員大會、郵寄)反而沒所謂。

    • 最高人數最好先寫明,以後覺得不夠,可以修章。
    • 如果以中大學生會為例,則是代表會主席主持全民投票、會員大會和聯席會議。

對於行政委員會主席主持大會,我沒有強烈的意見。 --圖門縣候補知縣 04:36, 28 June 2006 (UTC)Reply


會章宗旨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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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媒體基金會的基本使命是動員全球各地人士,收集並發展具教育意義的知識,通過自由使用許可證或發布到公有領域,有效地向全球發布這些知識。

通過與不同支部網絡的合作,基金會為不同語言的維基媒體計劃和相類似的計劃提供了重要的基礎和建制性的框架。基金會將,永久地,通過旗下計劃免費地製作並保存有用的資訊。--Jérry~雨雨 16:27, 21 December 2006 (UTC)Reply


Membership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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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得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代表會為本會最高立法、司法及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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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會及其附屬委員會可向本會支取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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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附屬委員會"=? Do you mean 代表會委員? --Hillgentleman| 03:34, 20 January 2007 (UTC)Reply

請看會章第十六條第六款 -- Ralihk0512 09:45, 20 January 2007 (UTC)(UTC)Reply

本會會員不得擔任以下同一職位三屆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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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屆或以上」?---Hillgentleman| 04:52, 20 January 2007 (UTC)Reply

請看會章第六條和第十七條第四款 -- Ralihk0512 07:00, 20 January 2007 (UTC)Reply
「連續三屆」? 或任何三屆? --Hillgentleman| 08:30, 20 January 2007 (UTC)Reply
任何二屆 -- Ralihk0512 09:44, 20 January 2007 (UTC)Reply

團體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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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會員應從其機構或組織的成員中,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會員權利與本會會章第八條第二款相同,惟一名團體會員的權利,等同於一名個人會員的權利。"

Extraordinary Membership Assemb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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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f there were 100 members in the Society, all of which turned up, and 50 of them voted for a referendum, 50 of them voted against?--Hillgentleman| 05:58, 22 January 2007 (UTC)Reply

,直至理事會主席宣佈的懲治期滿或另行繳交會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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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ld it be the Chair of the Representative Congress, which is the judiciary for the Society?--Hillgentleman| 06:09, 22 January 2007 (UTC)Reply

The Representative Congress . 代表會 -- Ralihk0512 10:50, 22 January 2007 (UTC)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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