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media Taiwan/Code of Conduct Taiwan/Draft

臺灣維基社群通用行為準則(草案)

簡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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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維基社群通用行為準則是針對臺灣維基媒體運動各項發展的行為規範,適用於維基媒體相關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贊助者與合作者,部分內容也約束交易對象。

本行為準則主要規範的內容如下。

  1. 維持平等:維基媒體相關活動中,需致力維護多元平等,避免因性別、國族認同、宗教、職業、外貌、地域、社經地位、政治傾向,或是身心障礙等因素而發生的歧視。
  2. 社群品牌維護:維基媒體社群與活動的組織者應共同維護維基媒體品牌,並尊重其他既有社群品牌。在活動策畫、文宣、合作與贊助談判上,應避免易造成誤解、混淆,或是損及維基媒體運動的行為。
  3. 保護隱私:維基媒體相關活動應保護個人隱私。隱私相關資料的蒐集、保管應在一定限制下進行、並明確使參與者了解相關訊息;隱私資料的分享或發佈,僅限於參與者事先明示同意下方可進行。
  4. 衝突解決:維基媒體相關活動應在文明與友善的原則下,解決已發生的衝突事件;較激烈的衝突在發生的當下,將依照一定的機制授與組織者或特定參與者處理權限。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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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維基社群通用行為準則(下稱「本準則」)是針對臺灣維基媒體運動各項發展的行為規範,適用於維基媒體相關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贊助者與合作者,部分內容也約束交易對象。在臺灣(目前依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地域,即含澎湖、金門、馬祖等地)所有因維基媒體運動發生的線上或線下活動,均應依循本準則。各社群亦可根據自己的特殊性,在不違背本準則精神的情況下,自訂行為準則做為替代。

維基媒體是一個致力於多元性的知識服務,因此本準則將會致力維持平等、維護社群品牌、保護隱私,以保證社群將完成這樣的使命。違反這些原則產生的衝突,也會在本準則中提出如何解決的建議。

不願意公告依循本準則或自訂相容行為準則的社群,將不會被承認為臺灣維基媒體運動的相關活動,但是這不意味其不能以維基為名稱舉辦相關活動。公告的方式需符合「社群活動的參與者知曉準則的存在、並從公告中得知簡易且能隨時查詢全文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社交平臺固定可見的文字處、社群專屬網站或網頁內文字、活動通知信件內文或附件等管道,附上本準則或替代準則的連結或文本。

維持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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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媒體相關活動中,需致力維護多元平等。包括但不限於因性別、國族認同、宗教、職業、外貌、地域、社經地位、政治傾向,或是身心障礙等因素而發生的歧視,都應該在活動中受到限制。歧視在此定義為:因為其他人個人或群體的身份而非性質,施與負向的差別待遇。單純讓人不快的言語或行為並不一定是歧視,當判定比較困難的時候,應該透過社群成員的討論求取共識。

當有此一情況發生時,每一個知情者皆有權利與義務,對相關問題採取行動。然而,歧視可能普遍存在於一般生活習慣或文化之中,因此對於歧視的行動方式將會十分多元,未必需要帶有處罰的性質。歧視者的動機與被告知後的回應,可以在處置的選擇上列為考慮因素。對於被歧視者的支持,其重要性應重於其他的處置。詳細的行動方針將會列於後方。

需要注意的是:對歧視的描述、討論與研究是知識的一部分,因此歧視並不能以字句或行動表面上的意義做為判定;同時,迴避特定字句也不能據以做為沒有歧視的證明。

在必要時,社群可以建立有限的豁免時間與空間,方便鼓勵一些對話的發生。但是在豁免時產生的言語內容,知情者皆負有保密義務。

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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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者對於平等的維持應該採取積極的行動,意即主動理解相關的學理知識、主動發掘並修正帶有歧視可能的相關設計、主動了解社群中有無歧視的發生、果斷做出適度的裁決,以及主動負責被歧視者的後續支持行動。

在活動前,組織者應該向參與者宣達反歧視的相關規範,較為正式或敏感性更高的會議,可以考慮要求參與者確認他們對規範的了解;組織者也需要謹慎選擇合作對象以及活動空間的狀況,避免歧視爭議的發生。組織者並不需要與涉及歧視爭議的對象完全拒絕往來,但是必須謹慎評估接觸後被爭議對象做為背書宣傳的風險。通常針對有重大歧視紀錄或風險的對象,建議不要以社群的名義掛名合作、也不要主動邀請參與活動,但可以在其主辦、較無涉及歧視的活動中,提供維基的推廣、教學活動。

在活動進行中,組織者對於歧視行為應予以勸止或制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直接要求部分人員離開,或是禁止其在活動專屬的線上平臺留言、傳送訊息。

有些時候,是否歧視並不容易判斷,同時被指稱的歧視者也可能也會有所辯解。組織者在此情況下可能需要詳細的調查與判斷,然而即便如此,不應以此理由而迴避當下的裁定,應該先要求爭議行為暫停或爭議雙方暫停交流。事後調查的時候應該顧慮受歧視者的感受,即便需要釐清爭議,也應避免過度詢問或對質造成的二次傷害。由於組織者未必具有處理相關狀況的經驗或專業,建議都先通報分會,由分會評估與支援必需的資源。

若組織者本身為涉入歧視爭議的一方,涉事的組織者應迴避判斷,由其他在場組織者協助;無其他組織者時,應先行完成活動,之後由參與者報告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進行調查與裁決。

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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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參與者應避免歧視行為。有時候即便您覺得並無歧視意思,但他人表達其不舒服時,仍應以暫停言行為佳。若覺得相關言論或行為無歧視且有其必要性,可以徵求社群協助。需要強調的是:有爭議的言行並非只有「禁止/容許」二擇一的可能,探索其他不造成他人不快、但仍能自由表達主張的方式,是社群所鼓勵的。

若您在活動中因他人言行感到被冒犯,當下、委婉且針對事件本身提出意見是最佳的反應方式。如果情緒上可能難以保持冷靜以完成這樣的反應,可提出暫時拒絕與對方交流的要求,待平復後做反應。活動結束後才做出的敘述往往會讓調查與處理的工作較難進行,但這樣的選擇可以被體諒。

在歧視事件發生時非當事人的參與者,也應儘量介入相關的事件。建議給予被冒犯者情感上的支持、以及協助提供事件的證據與紀錄,或是在組織者開啟討論時主動參與。若發現社群內唯一組織者或所有組織者皆涉入爭議中時,應在活動後主動通報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然而除非擁有相關的人文背景,極不建議在任何時間發表主觀判斷雙方是非或責任的看法,或是提出不在本準則內的行為建議。

贊助者、合作者、交易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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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媒體社群活動的贊助者、合作者,不可利用組織授與的權利,發布涉及歧視的資訊。如果您平日的立場與維基媒體運動所持的立場不同,請審慎考慮此活動可能帶給您的影響,選擇停止或繼續相關的贊助、合作。維基社群成員仍可以個人身分,在不涉及歧視的主題上,前往由您自己主辦的活動中提供教學。

大多數時候,維基社群會在交易前即選擇符合我們價值觀的對象做為洽詢目標,因此交易對象通常毋需刻意調整立場。唯場地出租的業者應在成本可負擔的情況下,盡力配合性別友善、無障礙等相關要求。

社群品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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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媒體社群是由維基媒體運動的參與者自行形成的群體,所有的群體皆有自身的自主性,在非社群自願的情況下,毋需接受任何人或團體的審核、管理。然而,所有維基媒體社群的發起者應該都是認同維基媒體運動理念,才志願無償投入社群之中,因此社群成員理應遵守維基媒體運動的核心精神與重要策略,共同維護維基媒體運動的品牌形象。若社群路線明顯無關維基,甚或可能損害維基品牌時,其他人和團體固然無權強制該社群更名,但可發佈相關文件向一般群眾進行說明。唯此說明文件應僅止於說明兩社群的品牌辨別方式,不宜對他方社群進行評論。

即便社群為鬆散的人際連結,但通常仍會有一部分核心人員擔任決策與執行的工作。所有維基媒體活動應該由此部分組織者同意後,才可稱為該社群的活動。我們鼓勵所有維基媒體參與者模仿成功的社群或活動,發起新的社群或活動,以擴大維基媒體運動的力量。然而當這樣進行時,後進者應該先徵得原社群的同意後進行,未徵得或無法徵得同意時,應在活動的命名、文宣上做出明確區隔。

社群在命名上應該尊重其他族群的主體性,特別在涉及性別、族群兩個範圍時,應避免由不具該性別或族群身分的社群使用其名稱。同時即便任何人都可以發起並經營維基社群,涉及性別、族群的社群在成立後,仍應交由具該身分的成員主導。

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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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者可代表社群對外發言、議定合作事項、經營社群品牌。組織者對外的發言需謹慎,特別是涉及政治、宗教、性別、族群等較易引起爭議的問題,應該與社群參與者取得共識,並和其他社群組織者與地方分會確認之後,再做表態。可能代表社群形象的管道,例如臉書粉絲專頁、部落格等,其編輯權限應謹慎控管,其上言論無論由哪個編輯發言,組織者仍應負擔連帶責任。

組織者與外部團體或個人的合作事項,應該謹守利益迴避的原則。具體事項如下:

  1. 社群活動應儘量以不收受金錢為原則,費用宜由參與者分擔或向地方分會申請補助。如果自行收受金錢贊助,應迴避在活動及活動前後短期內,要求社群成員編輯與贊助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內容。社群核心人員應推選其中一人具名負責該贊助案的財務管理,並將收支細目公開於維基平臺上;非金錢類的贊助仍應注意利益衝突問題。
  2. 組織者可以受邀進行有償的編輯教學指導,但是教學內容應介紹正確的維基編輯規範。不可教授實質上違背維基方針或指引的設立精神,但在表面上合乎規則,即所謂「遊戲規則」的方法。
  3. 在表彰贊助者貢獻時,僅限對其贊助誌謝。其產品或服務,可以於維基以外平臺提供介紹,但不可加入社群或組織者本身的評論。
  4. 組織者分配資源做為贊助者回饋時,不得以金錢為之,並應維持最低限度。

組織者對外合作過程應秉持誠信原則,不可承諾無法完成的事項。

組織者若評估長期無法經營社群時,宜推舉積極的社群參與者延續經營,移交後即視同一般參與者,不宜就移交後的社群事務對外代表發言。

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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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參與者應尊重活動組織者對於社群的經營,有不同理念可內部溝通或另尋合意社群。

活動參與者應在獲得組織者授權的狀況下,才對外代表社群發言或行動。如果組織者因故長時間無法回應,可以聯絡活躍的參與者以共識決定新的組織者。任意代表發言而拒絕改正、屢勸不聽者,社群有權做成禁止未來參與的決定,並公告周知。

贊助者、合作者、交易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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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與維基社群合作或給予贊助前,應先理解維基社群是由維基的編輯者自行發起的鬆散組織,因此或有良莠。在確立合作關係前建議多方探聽,或向地方分會徵詢意見。

保護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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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媒體活動難以避免對隱私資料的蒐集,因此應盡可能維持最低的限度,接觸者並負有保護責任。任何能夠確定個人身份的資訊或資訊之組合,即視為隱私資料;但是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隱私政策中視為「公開可見的資訊」(Publicly Visible Information)者,例如您的用戶名、各項積極貢獻之內容及紀錄,不在此限。

隱私資料僅能基於以下的原因蒐集:

  1. 便於組織者進行聯絡。
  2. 活動中因交通、保險、住宿、郵寄或其他必要的交易服務,必須提供業者資料。
  3. 需進入管制區域時,必須提供該區域管理單位資料。
  4. 基於統計社群活動成果或擬定社群發展策略,蒐集足以提供社群分析的資料。

隱私資料的蒐集者皆自動負有保護的義務,使用後建議儘早銷毀,只有在當事人事先明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夠公開。

如果有需要,社群可以自訂隱私權政策,詳細規範資料蒐集的限度及使用方式。訂有相關政策的社群在活動前已盡告知義務時,活動參與者視同同意該政策內容。

衝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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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媒體運動是一個開放任何人均可投入的運動,因此意見上的衝突應該被理解為正常且健康的現象。僅有無助於改善維基媒體計畫內容、同時可能危害社群發展的衝突,才有必要被制止。因此,「衝突解決」的方案大多數在維持衝突以文明的方式到達各方形成共識為止。基於此,可以選擇的衝突解決工具包括:

  1. 冷靜:為避免衝突走向失控而有害維基媒體運動的發展,冷靜是最為重要的衝突解決工具。冷靜並不一定意味著沉默,通常它表現於自制,也就是衝突各方致力於將話題限縮在衝突的事件本身、以及尋求解決方法,而非進行要脅。
  2. 對話:如果衝突較不嚴重,通常雙方應採取持續溝通的策略,而非純然迴避,避免累積成日後更大、更複雜的問題。然而對話應該在合適的氣氛環境中進行,因此並不強求在衝突的當下必須不間斷對話到解決。各方應該視當事人情緒、活動的時程、衝突的性質,採用彈性地方式進行對話。
  3. 禁止:禁止參與社群是解決衝突的最後手段。此一手段只能在衝突當事人中顯有一方拒絕求取共識,嚴重影響社群經營時才可以執行。
  4. 法律管道:當活動中發生對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造成傷害或存在威脅,或是涉及性騷擾或性侵害等情事時,應立即尋求法律管道的協助,不得以尋求社群內對話解決為由,延誤報案時機。其他非緊急事件則不建議興訟。過度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可能被認定對他人進行法律威脅,反而被禁止參與社群。社群已經做出禁止參與的處置後,因缺乏強制力而無法施行時,亦得尋求法律管道協助。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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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的施行,應掌握其營造友善、平等的社群行動之精神,不必局限於文字表面釋義。有未竟事宜且可能影響社群經營時,依循臺灣本地施行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一般社會習慣處理。

本準則得隨時檢討修訂,修訂前應在元維基公佈頁面之討論頁進行充分討論並取得共識。討論是否充分與共識是否產生,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具最後解釋權。

涉及兩方或更多方的合作活動,且各方之間有一項以上之行為準則時,依以下原則協調處理:

  1. 僅維基社群為主辦方,其餘為協辦方:應以本準則為主,並可以容納其他準則中較嚴謹的規範。
  2. 維基社群非主辦方時,儘量爭取本準則在活動中適用;如果主辦方不同意適用,且活動中可能明顯有違反本準則行為時,應選擇以個人身份協助而不使用社群名義、或是拒絕合作。
  3. 維基社群與其他社群同為主辦方時,以同時遵循各方之準則為主;各方準則中規範對象相同但寬嚴程度不同時,遵從最嚴格的規範;各方準則中有衝突時,應協調不違反各方準則精神的臨時規範取代。

若政府機關依據法律行使公權力,致使任何受規範對象可能違反本準則時,依據行使機關性質之不同,處理方式如後:

  1. 各級法院之處分,均可無條件遵循,不視為違反本準則。
  2. 其他機關之處分,可先遵循其要求,但應將相關事件請以書面方式通知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評估是否針對該處分進行商榷。已通知協會者,不視為違反本準則。

本準則中涉及相關法令規範或制度,如未特別敘明,均指在臺灣施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