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media Hong Kong/會議規則

香港維基媒體協會會議規則
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edit

  1. 本會議規則適用於會員大會、代表會、理事會及本會轄下所有委員會或小組之所有會議。

第二章 會議主席及秘書 edit

  1. 會議之開始及結束必須由會議主席宣佈。
  2. 會議主席若認為會議不宜繼續進行,可隨時暫停會議、結束會議或將會議休會待續。
  3. 會議主席負責在會議上執行會議規則及維持會議秩序。
  4. 秘書協助會議主席執行會議工作、紀錄會議,並把會議成員以書面提出之議案或修正案提請會議主席處理。

第三章 會議法定人數 edit

  1. 會議召開時,如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主席即須指示傳召會議成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流會。
  2. 會議進行中,如在席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會議成員向會議主席提出此事,會議主席即須宣佈會議暫停並指示傳召會議成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3. 表決時,如在席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人數,表決即告無效,而會議須依照第(3.2)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章 發言 edit

  1. 會議成員及列席者必須先舉手示意,經會議主席同意後,方可發言。
  2. 會議主席發言時,在席人士必須保持肅靜。
  3. 諮詢及討論議案時,會議主席有權限制發言時間。
  4. 會議主席須按下列次序,並按(4.5)條規定的程序,授與會議成員及列席者發言機會:
    1. 秩序問題
    2. 程序問題
    3. 資料問題
    4. 其他問題
  5. 若同時有二人或以上要求發言,會議主席可按下列原則之次序安排發言:
    1. 會議成員優先於列席者
    2. 未發言者優先於已發言者
    3. 少發言者優先於多發言者

第五章 議案及修正案 edit

  1. 議案必須有人動議及有人和議才能成立。動議人可於其動議獲得和議前解釋其動議。
  2. 議案須以書面提出,若以口頭提出,應隨即以書面形式遞交秘書。
  3. 議案成立後,會議主席應立即處理。會議主席須首先讓會議成員對議案提出諮詢、討論或修正,然後才把議案付諸表決。
  4. 議案成立後,動議人有權先解釋議案,並在議案付諸表決前,有最後發言的權利。
  5. 當會議主席正處理一個議案時,會議成員不得提出除修正案或議術議案外另一議案。
  6. 議案在動議人及和議人同時要求下,才可提出收回。會議主席須徵求會議成員意見,如無反對,議案可收回;如有會議成員反對,動議人及和議人可以用「收回議案議」提出收回議案。
  7. 修正案之提出及處理方法與議案一樣。修正案如獲通過,原案連同修正案即為主案,對此可提另一修正案。

第六章 議術議案 edit

  1. 下列各議術議案在諮詢及討論議案或修正案時提出,乃合乎程序,會議主席須按下列次序處理:
    1. 不信任主席議 (不得諮詢或討論及動議人須註明有關理由,表決時須在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議案通過後,主席須將會議主席權交予副主席或秘書。如在同一次會議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皆分別在任會議主席時,被會議成員通過不信任,則會議須立即解散)。
    2. 收回議案議。
    3. 散會議 (不得諮詢或討論)。
    4. 休會議 (不得諮詢或討論)。
    5. 反對主席裁決議 (表決時須在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
    6. 擱置部分會議規則議 (表決時在須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
    7. 押後議案議 (但須在被押後之議案後及議程完結前處理)。
    8. 議案立付表決議 (不得諮詢或討論)。
    9. 延長或限制諮詢或討論時間議 (不得諮詢或討論)。
    10. 交付委員會處理議。
    11. 修改議程議。
  2. 不獲通過的議術議案,須於十五分鐘後方可再度提出。

第七章 表決 edit

  1. 任何議案表決時,應以舉手方式進行。如有在席會議成員五分之一或以上要求,表決可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2. 表決設贊成、反對及棄權。會議主席須先請贊成的會議成員示意贊成,繼而請反對的會議成員示意反對。凡不表示贊成或反對者,均當棄權論。
  3. 除另有規定外,會議主席不得參與表決。但在計算在席會議成員人數時,會議主席亦須計算在內。
  4. 除另有規定外,議案表決時須獲得在席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若贊成及反對人數相同,會議主席須讓會議成員對議案重新諮詢及討論,然後再次表決。再次表決時,若贊成及反對人數仍然相同,則會議主席亦須參與表決。如會議主席贊成,則議案通過;如會議主席反對或棄權,則議案否決。
  5. 表決時,議案不得再行諮詢或討論。
  6. 如會議成員對以舉手方式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要求重新表決,但要求須獲得在席會議成員五分之一或以上贊成,並在會議主席宣佈表決結果時立即提出。原先沒有參與表決的會議成員,在重新表決時不得參與。

第八章 覆議 edit

  1. 除議術議案外,會議成員如要求對已表決之議案進行覆議,須以議案形式提出,並須在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2. 已表決之議案若獲得通過覆議,在再次表決前,會議主席須讓會議成員對議案重新諮詢、討論及修正。
  3. 覆議一經否決,不得於同一次會議中再度提出。

第九章 附則 edit

  1. 除不信任會議主席議及反對會議主席裁決議外,會議主席乃本會議規則的唯一解釋人。
  2. 本會議規則須經代表會通過的決議案而作出增加、廢除或修訂,而該項決議案須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3. 如本會議規則與本會《組織章程大綱》或《組織章程細則》衝突或抵觸時,概以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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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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